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簡稱“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取消了民事賠償訴訟前置程序,回應了司法實踐中的需求與市場關切,便利了中小投資者提起訴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認為,取消虛假陳述民事訴訟前置程序是對司法實踐出現問題所進行的回應,增加了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安排的配套性、銜接性規定,有助于平衡各方合理訴求,降低交易成本,同時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為資本市場持續發展發揮保障支撐作用。
????及時全面保障
????受損投資者訴權
????司法解釋取消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不再以行政或刑事處理為前提條件,以方便投資者提起訴訟。
????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具有當事人眾多、證據取得困難、專業知識復雜等特點,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早期階段,為減輕投資者的舉證負擔,根據當時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情況,原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以該虛假陳述行為已經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文書認定為前提。
????“從實踐效果看,前置程序在減輕原告舉證責任、防范濫訴、統一行政處罰與司法裁判標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郭靂表示,但與此同時,前置程序也存在投資者訴權保障不足、權利實現周期過長等問題,需要在制度層面進行改進。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日益發展和成熟,法院證券審判經驗不斷積累,司法制度和資本市場制度不斷完善,取消前置程序的條件逐漸具備。
????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從正反兩個角度明確了取消前置程序的安排,切實降低了投資者起訴門檻,及時充分保障受損投資者訴權。首先,原告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并提交相應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保生認為,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徹底廢除前置程序,全面放寬對原告起訴提交的初步證據要求,甚至徹底取消了《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中對于原告應至少提交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自律監管措施等作為初步證據的起訴限制,僅原則性規定原告提交“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即符合起訴條件,在實質取消前置程序的問題上邁出了一大步,或引發我國證券虛假陳述訴訟的一波新浪潮。
????后續司法實踐
????將提供經驗積累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室主任陳潔指出,司法解釋取消前置程序從制度層面維護了投資者的訴權,但從審判實踐出發,前置程序取消后的司法應對,包括揭露日的認定、重大性的認定、原告舉證能力的補強、防范濫訴、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的協同等將是迫在眉睫的課題,攸關我國資本市場行政監管與司法審判的有效應對及協同配合,和資本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息息相關。
????為了防范沒有事實根據的濫訴行為,司法解釋要求原告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交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以及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同時,最高法和證監會還同步發布相關通知,明確建立案件通報機制。人民法院可以向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證監會有關部門或者派出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協助配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相關專業問題征求證監會及其相關部門意見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通過銜接性的安排,以及司法實踐的積累,證券案件審理體制機制將會不斷完善,在司法審判和行政監管的合力之下,我國投資者保護水平將持續、穩步地提高。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湯欣表示,取消前置討論已久,也已經在《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中進行了先期試點,規定由原告投資者自行舉證,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精神,也是國際慣例,預期在配合相關制度的情況下,如司法解釋中的若干關鍵性規則的厘清、法院系統和證監會系統的協作機制等,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在拓寬投資者索賠路徑的同時,不會對于投資者的權利救濟構成消極影響。